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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8 D9 Q w( N# Z* T
中新湖南网消息 26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梁静茹歌曲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销售商朱开强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8万元。1 Y. \! I$ s1 r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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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石国际诉称其以类似电影的方式拍摄、制作了由梁静茹演唱的《勇气》、《我喜欢》等16首音乐视听作品。2007年底,滚石国际工作人员在被告朱开强经营的飞龙音像店发现了外包装标有“梁静茹最优精选集”的盗版光盘,经查系安阳飞音非法复制,遂提起诉讼。5 P- L3 K8 j, U. @, b3 V
0 r" m# v& S6 z7 E2 H$ g0 N$ V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论的一个焦点是,滚石国际没有提供进口音像制品相关许可手续,被告因此认为滚石国际不能证明其在我国大陆境内享有对涉案歌曲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光盘包装载明的发行地为滚石公司住所地我国台湾地区,因本案不涉及对该音像制品在我国大陆境内发行权的判定,同时基于我国著作权法仅对内容违法的作品不予保护的理解,原告是否履行进口审批手续不影响证据形式的有效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就自动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登记手续或加注版权标记。法院认定原告为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并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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